
浪莎西北办事处坚持“合作共赢”的客户发展原则,以方便消费者,提供物超所值的优质产品和优质服务,创建浪莎品牌利益共同体为长远目标和经营宗旨。为与经销商更好的沟通与协作,共同开拓市场,特制定本政策。
一、本制度中所涉及的经销商,指与浪莎西北办事处签订了经销合同的经销商。经销商由公司直接管理,直接与公司发生经销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经销合同,保证市场销售工作在受控状态下有效运行。
二、经销商的职责和义务
经销商是浪莎产品的区域销售商,与浪莎集团西北办事处是利益共同体。凡经莎集团西北办事处确认并授权的经销商享有以下权利:
1、在授权范围内享有浪莎品牌的使用权;
2、在授权范围内销售浪莎系列产品并获取应得利润;
3、有权利享受浪莎集团西北办事处提供的相关培训,以提高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
4、有权利享受浪莎集团西北办事处提供的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方面的支持;
5、享受浪莎集团西北办事处提供的其它权利或支持。
经销商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履行如下义务:
1、经销商从事辖区内产品的推广与销售,积极推荐销售浪莎系列产品、执行下达的销售计划等;
2、根据销售公司统一的形象设计要求,规范销售场所的统一形象;
3、维护浪莎的品牌形象,做好品牌宣传、展示、管理工作;
4、维护产品价格体系的稳定、统一,不允许出现跨区销售或窜货行为;
5、遵守公司的市场管理规定,规范销售行为;
6、对员工经常进行培训,以提升员工队伍的学习能力和实战能力;
7、及时搜集、整理和反馈相关市场信息,保证信息流畅通;
8、为消费者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妥善处理质量问题和市场问题。
9、应该履行的其它义务。
三、销售任务量
经销商首批进货额不低于伍仟元正,在合同期间内,销售回款满伍万元,公司予以回款金额的1%作为销售奖励。销售回款满捌万元,公司予以回款金额的2%作为销售奖励。销售回款满壹拾万元,公司予以回款金额的3%作为销售奖励。
四、货款结算
1、经销商每次进货需将货款打入公司指定帐户,公司根据发货程序发货。
2、若由于经销商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需公司直接向终端商场开具增值税发票。须由经销商全面履行公司与终端商场签订《经销商协议》的全部义务后,公司可与终端商场签订经销协议,并开具发票,若开票价格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价格,则超过部分的赋税由经销商承担。
五、提货、交货
公司每次向经销商供货,以双方确认的《发货通知单》,确认经销商相应货款到帐后,于2个工作日内发出《发货通知单》,经销商应在收到后1日内予以确认,公司在《发货通知单》经双方确认后2周内交货。
六、退换货
1、在经销期内,在货物发出后一个月内,经销商可100%换货。
2、销售季末可以100%退货;经销冬季产品截止日期:2009年3月31日;
3、退换货商品必须不污、不损和包装完整并不影响第二次销售,否则公司有权拒收。
七、首批提货奖励政策
所有终端客户首批打款必须达到2万元,最底打款不得底于两万元,首批打款奖励政策如下:
1、首批预付打款达4万元公司在秋冬季发货价基础上下浮5个点,以此类推:当年冬季产品按此价格执行;(四季产品和促销产品除外)
2、首批预付打款达6万元公司在秋冬季发货价基础上下浮8个点,以此类推:当年冬季产品按此价格执行;(四季产品和促销产品除外)
3、首批打款必须一次到位,不累计;
4、所有客户年底返点参考签约合同年底奖励政策;
5、所有终端客户店销售我公司产品占有率必须达到70%以上,一经公司发现未达标准公司将扣除其所有保证金;
6、所有终端客户如不能达到公司以上最底要求公司将有权在所属地区开发新的经销商。